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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及奖励办法补充规定

2015年12月31日 14:27    科研处普通  

第一条 为解决我校科研工作量计算及成果奖励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制订本补充规定,作为《天水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及奖励办法》(天师院党委发〔2012〕21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的补充。

第二条 补充说明

1.《天水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及奖励办法》中的期刊学术论文是指我校教师发表的学术类论文,不含通俗类、介绍性文章。如对是否是学术类论文有争议,可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2.申请教授或副教授1岗的,科研工作量完全按照《办法》相应1岗科研工作的量及相应等级的质量要求核算,不享受退休前三年年龄的减免优惠。其他岗如在聘期结束考核时年龄达到优惠条件的,科研工作量按照实际年限折算,等级质量要求如下:

职 称

聘期结束

考核时年龄

科研等级质量要求

教授2岗

57-58周岁

达到副教授1岗的等级质量要求

58-59周岁

达到副教授2岗的等级质量要求

59周岁以上

无等级质量要求

副教授2岗

57-58周岁

达到讲师岗的等级质量要求

58周岁以上

无等级质量要求

讲 师

57周岁以上

无等级质量要求

女教师科研工作量的减免,根据有关退休政策(55周岁或60周岁)执行。55周岁退休,减免优惠的年龄界限为52周岁;60周岁退休,减免优惠的年龄界限为57周岁。

3.在聘期职称发生变化的,科研工作量按照实际年限折算,等级质量要求如下:(1)讲师评为副教授达到2年的,须完成C类论文一篇;讲师评为副教授不足2年的,按照讲师等级质量的规定认定。(2)副教授评为教授达到2年的,按副教授1岗的等级质量要求认定;副教授评为教授不足2年的,按照晋升前岗位认定。

4.团队申报成功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重点研究基地、教学团队等奖励经费,由团队负责人提交奖励分配名单,报所在学院和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发放,单位不得预留。

5.专利及著作权只奖励职务成果,所发生的申请、后续维护等相关费用,由申请人垫支。如所申请的专利及著作权有市场应用前景,并进行实质性转化,学校则对所发生的申请及维护的直接费用进行报销;不能转化的专利和著作权,在申请及维护方面发生的费用,学校不予报销。成果转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转化时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三条 补充认定情形

1.计算机软件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后,每件按照500分值予以认定并奖励。

2.在《天水师范学院学报》发表的学术类、教研类论文,每篇按照100分值予以认定并奖励,不分职称。

3.为鼓励教师积极探索教学改革,进行教学研究,凡在普通本科高校学报(北图核心期刊和CSSCI源及扩展版按照《天水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及奖励办法》奖励,民办高校、三本和高职院校学报除外)发表的教研类论文,不分职称,均给予100分值认定并奖励。

4.横向项目及成果转化。横向项目按照到账经费的5%/10/项的分值予以认定,奖励金额为到账经费的5%/项予以奖励,到账经费文科3万元起计,理科5万元起计。成果转化按每项到账经费的20%予以奖励,分值按照到账经费20%/10/项予以认定。

6.党政机关组织的征文评奖,国家级的一、二、三等奖分别对应成果奖励中的D1、D2、D3,省部级的按照D1、D2、D3的1/3进行奖励。各学术团体组织和事业单位组织的征文评奖活动不予认定。

7.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有特等奖的各种奖励,在一等奖的基础上加100分予以认定。

8.获得全国性学会学术性荣誉成就奖,按照省级奖励对待,全国性学会下设的领域性学会(非省级学会)获得的学术性荣誉成就奖按照厅级对待。

9.除《天水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及奖励办法》中规定的相应等级质量要求以外,对等级质量要求做如下补充:教授1岗在聘期发表B2类以上学术论文1篇,或横向项目到账经费达到10万元以上,可视为完成等级质量的要求;教授2岗发表B3类以上学术论文1篇,或横向项目到账经费达到8万元以上,可视为完成等级质量的要求;副教授1岗横向项目到账经费达到6万元以上,可视为完成等级质量的要求,副教授2岗横向项目到账经费达到4万元以上,可视为完成等级质量的要求,讲师横向项目到账经费达到3万元以上,可视为完成等级质量的要求。

10.发明专利等同于B3类论文等级质量标准,奖励分值仍为1000分。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同于B4类论文等级质量标准,奖励分值仍为500分。

第四条 不予认定情形

1.第一单位不是我校的项目、著作、教材、论文等,无论是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还是参与者,都不予认定。

2.各种民间协会、学会(《办法》中列举到的除外)举办的各类竞赛不予认定;民间组织挂靠官方组织举办的各种竞赛,如果最后一个单位(公章)是厅级以上官方组织,则按照相应级别对待,如果最后一个单位(公章)是民间组织,则不予认定。

3.教材的出版要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予以认定。教学委员会审核未通过的教材不予认定。同一作者出版同一课程教材仅改变非关键词而重新出版的,不予认定。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天师院党委发〔2012〕21号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天水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与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天水师范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计算及奖励办法(2012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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