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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与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01月12日 10:03    科研处普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学校师生员工研究开发高新技术,适时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学校师生员工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动。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有利于师生员工积极性的发挥。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按《天水师范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分为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加以界定。

第七条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决定权,但应充分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愿。成果完成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八条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成功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后,学校应当对成果完成者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引领毕业生自主创业,学校在政策和资金上将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由科研管理处负责促进和规范管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相关职能包括:

(一)拟订学校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指导和协调学校下属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三)校内成果信息和社会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沟通、服务等;

(四)学校科技成果对外发布和推广;

(五)负责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

(六)利用学校有关平台,对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重点培育和孵化;

(七)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组织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八)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以技术转让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有以下方式: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与他人合作转化。

第十二条将职务技术成果进行技术转让的,申请人应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研管理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科研管理处上报学校审批;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科研管理处审批。

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表,在其中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及其作价金额;

(二)由专业评估机构对相关科技成果所做的评估报告;

(三)转让协议,在其中应明确约定转让方式、转让收益、成果完成者和学校对该项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经济权益。

第十四条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以科研项目形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其奖励按《天水师范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计算及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80%归成果完成人;5%作为学校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5%由学校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项目组作为科研发展基金;5%归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5%为成果管理及转化的管理费。

第十六条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或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技术股权按如下比例分配:80%归成果完成人;20%归学校。学校拥有的股权收益按如下比例处置:40%作为学校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20%由学校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项目组作为科研发展基金;20%归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20%为成果管理及转化的管理费。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校内外机构和人员对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中介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总额不超过10%的中介费用。该费用在进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均应按本办法执行。凡不按此执行的,所有后果由当事人自负。私自将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学校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科技成果自身原因(如技术不够成熟等)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成果转化的直接受益者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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