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速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直接关系到我校的学科建设与创新发展。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围绕国家、甘肃和我校所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其主要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推进我校科技创新,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在甘肃省教育厅的指导下,天水师范学院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列入学科建设计划,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2、负责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配合教育厅做好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和检查。
4、编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5、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7人,校外的学术委员不少于2人。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做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在国内外本领域中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学科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任期3-5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聘任制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受聘人员使用流动编制。实验室应重视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努力建设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人员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校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要加大开放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专项研究基金。
第十二条 在学校配套经费中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意义的课题研究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津贴、绩效奖励等。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内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发表论文、专著时,均应署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重视和加强日常管理。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共享率,防止闲置和浪费。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要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要逐步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重视和加强创新文化建设,坚决抵制学术不端之风。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按照“总体规划,突出重点,分年实施,绩效考评”的原则,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按不少于省教育厅一次经费投入数额1:1的比例另行投入。鼓励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向研究基地捐款资金和仪器设备,支持重点实验室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要按照“经费预算、合理投入、优化结构、支出审计”的原则,单独建账,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主任签字后,在学校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不得用于与基地建设无关的开支。其中保证用于项目研究、图书资料、学术会议的经费应不少于60%(科研课题经费占2/3;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各占1/6)。
第十九条 学校对省教育厅拨款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按5%提取管理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水师范学院科研处
201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