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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评估工作暂行办法

2015年09月27日 09:11    科研处普通  

第一条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建设的核心和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的关键。为检验学科建设成效,通过重点学科建设的评估促进学科建设水平的提高。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紧密的学科体系,增强甘肃高等学校高素质、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培养和解决重大科技问题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评估的对象,为甘肃省教育委员会所确定的"甘肃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扶持学科"可参照评估标准自愿申请参加评估。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学科建设的宏观指导和组织管理,引进竞争机制,实现学科内及相关学科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交流,通过互补互感作用和示范作用,促进学科结构的调整和办学效益的增强,提高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推动高等教育改革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确定相应的衡量标准。在评估工作中要充分尊重专家意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评估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重点学科的划分主要以现行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申的二级学科和一级学科为依据。

第六条省级重点学科的选拔标准,是以其战略定位的重要性和布局结构的合理性为主要标志。要求学科结构合理,主于学科与相互支撑的学科之间互补性较强,优势明显;在科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方面特色鲜明、综合性较强,能形成较大跨度的学科交叉;能够形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机制;具备对外合作的条件和能力,在学术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方面与国内外同学科领域有比较广泛的交流;校(院)、系(院)两级重视学科建设,方向明确,制度健全,措施得力,支持到位。

第七条重点学科建设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科方向,学术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基础条件,学术交流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重点学科应具备的墓木条件是:

(1)学科方向对推动学科发展、促进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2)有在本学科学术造诣高、国内公认、有一定国际影响的学科带头人,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术梯队;

(3)培养博士生、硕士生的数量和质量基本达到国内同类博士点、硕士点学科、专业的水平;

(4)已形成有较大影响的学术特色,取得一定数量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对甘肃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科技贡献;

(5)教学、科研条件基本达到国内同类学科的水平;具有获取国内外信息资料的先进手段;

(6)学术气氛浓厚,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跃;

(7)学科内部管理工作规范、有效。

第九条重点学科建设于引古在以下儿方面加强导向:

(1)加大学科带头人年轻化力度;

(2)强化标志性成果及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度;

(3)提高科研经费总量要求;

(4)增强高素质、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培养效益;

(5)强调学术交流与获取、筛选、利用和开发信息能力的培养。

评估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评估工作由甘肃省教委统一部署,按照《甘肃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和《甘肃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定量评估标准》(见附件)适时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根据"一次规划、分类投入、按年微调、到期验收"的原则,采取单位定期自评申报与全省年度抽查相结合,年度评估与期末验收相结合,专家考察评议与省教委评审相结合,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评估结果由省教委用适当方式统一公布,并对建设工作效果突出的学科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评估的步骤:

(1)单位自我评估。这是评估工作的基础。由各单位按照指标体系和评估标准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及年报统计进行。自检和自评工作中,一定要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严防虚假现象发生,保证自检和自评的质量。

(2)学校评估。在各学科所在单位自哉评估的基础上,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和《建设合同任务书》的要求,组织好对自评结果的评议复查工作,并将评价意见上报省教委。

(3)省专家组抽查评议。与学校评估相同步,在单位自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由省评估专家组重点抽样进行实地考察后,召开专家组会议进行集中评议,向省教委提出学科建设定量和定性书刊古结果的报告。

(4)省教委组织评委会对所分别上报的学校的评价意见和专家组的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审定,由省教委用适当方式统一公布。其结果作为建设期限结束时合格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评估工作的年度时间安排,以每年4月上旬开始,4月底以前完成。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甘肃省教育委员会。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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