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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0月21日 15:35    科研处普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甘肃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根据《甘肃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甘教计[2010]13号),特制定《天水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作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和评估的依据。

第二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人文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建立创新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集中研究力量,培养高层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人才,充分发挥人文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功能,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目标是:积极推进科研制度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围绕国家和甘肃省的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言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研究,在产出创新成果,形成学术交流开放平台,带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创新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要在巩固前期成绩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质量提高、注重内涵发展、加大支持力度,使重点研究基地成为我省人文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是:

1.在科学研究方面,通过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使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发展,并建立知识创新机制,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居省内领先地位,并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

2.在人才培养方面,通过加强学科建设和跟踪学科前沿问题的研究,培养和造就具有较高政治素质、突出学术成就和良好学风的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建立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使基地平台成为省内外相同领域优秀人才库和后被人才培养基地。

3.在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方面,通过参与制定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规划、参加本研究领域的全省性或全国性科研活动、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情报信息网络等措施,构建成辐射全省乃至全国高校和校外研究机构的学术信息中心,成为我省对外学术交流基地。

4.在咨询服务方面,通过承担实际工作部门的应用研究项目、聘请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作为兼职研究人员,或吸收其参加项目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研究基地的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的顾问等多种形式,紧盯经济建设和社会实践前沿,面向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各界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咨询服务,提高参与重大决策和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努力成为我省知名的研究咨询服务基地。

5.在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借鉴国内其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经验,把制度创新作为研究基地建设的关键,通过建立项目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大胆探索创新,形成知识创新机制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建立起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成为全省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6.在本科教学方面,基地研究人员要积极参与本科教学、把科研项目带入本科教学之中,以科研促进本科教学,使在校本科学生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同时研究基地要向全校本科学生开放,吸收在校本科学生到基地进行科研实习,参与基地项目研究工作,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本科教学质量。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由省教育厅和高校共建、以高校自建为主;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六条 学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教育部门关于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有关文件建精神,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制定本单位入选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并负责督促、落实、检查;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建立相应的经费投入机制;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重大学术活动;向上级教育部门定期报告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工作;积极参与本科教学工作,以科研促进本科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由学校校长聘任。双方须签定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对受聘人的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5周岁。对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主任,应酌情予以调整。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教育部门关于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实施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聘任副主任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学校科研部门、主管校领导及省教育厅汇报工作。

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研究项目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金额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点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2.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组成,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人数不少于7人,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2/3。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报省教育厅备案,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并由学校校长聘任。重点研究基地主任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3.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界、增补等事项,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的全员聘任制,无论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基地主任要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及原工作单位(院系)三方签定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聘任时间、专职或兼职岗位责任忽然义务、承担的科研任务和要求、受聘期间的待遇及奖惩措施等。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争取和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除主动从省内外有关部门承揽重要研究项目外,应积极参加教育部重大项目的竞标和做好省教育厅重点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设立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基地项目分两类:一类是基地重点项目;另一类是基地自主项目。基地重点项目和自主项目的申报、立项按省教育厅有关管理办法进行。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增强质量意识、创新知识,瞄准学科前沿,力争推出填补学科空白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精品力作。重点研究基地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由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研究基地(甘肃省高校人文社科重要研究基地天水师范学院陇右文化研究中心);第二署名单位是否可署作者所在单位(如本校专兼职人员所在院系、校外专兼职人员所在高校),由研究基地主任在与其签定的聘任合同中明确规定。其他经费来源的项目,署名问题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重要研究基地要在培养、吸引、凝聚人才上发挥积极作用,建设一支专兼职相结合、年龄职称学历结构合理的科学研究团队。队伍建设既要立足于基地自身培养,也要大力引进优秀人才。重要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在校本科生参加项目组,促进在校大学生等专门人才的培养。

第十五条 重要研究基地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为社会个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高校应积极支持研究基地自主举办各类培训班,并支持其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每年的11月向学校报送报告,必要时可加报。报告内容包括:(1)基地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2)重大学术活动情况;(3)重点项目进展情况报告;(4)基地成果内容摘要;(5)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按照“总体规划,突出重点,分年实施,绩效考评”的原则,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按不少于省教育厅一次经费投入数额1:1的比例另行投入。鼓励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向研究基地捐款资金和仪器设备,以支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要按照“经费预算、合理投入、优化结构、支出审计”的原则,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基地主任签字后,在学校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不得用于与基地建设无关的开支。其中保证用于项目研究、图书资料、学术会议的经费应不少于60%(科研课题经费占2/3;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各占1/6)。

第二十条 设立一定比例的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开放基金用于资助校外研究人员承担课题和来校开展研究工作。主任基金用于研究人员研究人员受聘期间的待遇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省教育厅拨款的研究基地建设经费按5%提取管理费。

 

第六章保障条件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能充分满足校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研究工作必需的办公和图书资料用房,以及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必需的办公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及设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定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1.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

2.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

3.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

4.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

5.科研经费档案,如各项经费拨入和支出帐册等。

6.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研究基地大事记等。

7.其他档案。

第七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促使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水师范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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