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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10月26日 17:38    科研处普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协同创新中心的设置与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精神,参照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教技〔201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同创新中心的指导思想是:以优势特色学科、校级以上科研平台和创新团队为基础,以高起点、高水准、特色鲜明为标准,整合人才、学科、科研资源,积极推进跨学院、跨学科及校际、校企、校所、校地实质性合作,择优遴选和建设若干个面向科学前沿、文化传承创新、行业产业、区域发展四种类型的协同创新中心,加快推动学校科研机制体制改革,转变科技创新方式,集聚和培养创新人才,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并为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协同创新中心奠定基础。

第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总体目标是:围绕区域、行业的重大需求,充分发挥我校学科特色和优势,积极联合省内外创新力量,有效聚集创新要素和资源,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形成协同创新的新优势,深化科研机制体制改革,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产出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大力提升学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力争进入国家级或省部级协同创新中心的阵营,为建设特色鲜明的应用技术型大学奠定基础。

第四条协同创新中心的重点任务是:以区域、行业重大需求为牵引,以机制体制改革为核心,以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为载体,以创新资源和要素的有效汇聚为保障,大力推动校内学科的交叉,推进我校与其他高水平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以及地方政府的深度融合,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探索建立适应于不同需求、形式多样的协同创新模式;构建产学研用多方参与的组织管理体系,探索促进协同创新的人事管理制度,健全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形成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建立持续创新的科研组织模式,优化以学科交叉融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模式,营造有利于协同创新的环境和氛围。

第五条协同创新中心类型。根据“2011计划”重大需求的划分,协同创新中心分为面向科学前沿、面向文化传承、面向行业产业、面向区域发展四种类型。

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分为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和协同创新中心(认定)两个层次,实行公开遴选,坚持扶优扶强择优汰劣原则,突出特色,强化优势,目标考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分为培育组建、评审认定、绩效评价三个步骤。学校支持协同创新中心的组建,将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进行支持培育,以后根据经费与申报情况适度增加协同创新中心数量。

协同创新中心的申报、评审由学校统一组织。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和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立项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学校依据协同创新计划的实施原则,以实施协同创新中心培育项目的形式组织协同创新中心的前期培育。重点开展协同创新方向确定、协同创新体组建、创新资源与要素汇聚、创新环境与氛围建设等,逐步形成协同创新的新平台和新机制。

1.确定协同创新方向。从科技发展前沿和行业、产业及地方的重大需求出发,结合我校自身的优势与特色,确定协同创新方向。方向选择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战略性和前瞻性,具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充分体现科学研究与地方需求的紧密结合,体现多学科的交叉融合,避免成为单纯的研究项目。

2.组建协同创新体。由我校牵头,积极吸纳省内外优势力量,形成强强联合的协同创新体。建立实质性协同的组织管理机构,并结合协同创新体的特色与能力,切实地选择协同创新的模式与类型。制定整体实施路线,明晰各方职责,确定具体分工,建立协同创新的新平台。

3.汇聚创新要素与资源。发挥协同创新的聚集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府、行业等方面的资源,积极吸纳地方、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支持与投入。以人才作为协同创新的核心要素,加快与基地、平台、资本、信息、成果、仪器设备等创新要素的整合,形成协同创新的新优势。

4.构建创新环境与氛围。结合协同创新目标与任务的要求,系统设计机制体制改革,创新人员聘用与考评方式,完善高校学生培养机制,建立组织创新、协同管理、资源整合与成果共享等制度体系,形成有利于协同创新和解决重大需求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 在做好前期培育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学校按照组织申报、专家评审的程序,组织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申请认定协同创新中心需具备以下条件:

1.方向选择紧密围绕甘肃省行业、产业发展重大需求,协同创新模式选取合理。

2.已建立了实质性的协同创新体。协同创新各方必须承担具体任务,且目标明确,职责清晰,建立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机制和形式,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3.从协同创新的实际出发,在组织管理、人员聘任、科研考核、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等方面开展了有效的机制体制改革,方案具体,措施得当,进展顺利,成效明显。

4.协同创新中心牵头人应具备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一般应为我校在职教学科研人员,具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经历。

5.协同创新中心以我校为实施主体,积极吸纳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创新力量参与。申报时,应由我校牵头,联合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协同组建。其中协同的单位应不少于3个。

6.有较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平台,有结构合理、研究规模适度、研究力量雄厚、机制灵活的创新团队,具备解决重大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有充实的科研任务,主持承担了一定数量的国家、行业、地方以及企业等方面的项目,在人才、学科、科研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并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

7.协同创新方向依托的主体学科原则上为校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并建有运行良好的科研基地,具备组织开展协同创新的能力和实力,在基础设施、研发平台、仪器装备、日常运转等方面能够为协同创新中心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撑与保障。

8.协同创新中心应通过对外合作,聚集创新要素和资源,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在形成协同创新的新优势方面有明显成效,尤其在创新平台、创新机制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第十条 申报协同创新中心,除应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还需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 面向科学技术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协同创新方向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能够解决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科学问题。

2. 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符合国家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我省文化、社科发展的重点规划,能够解决文化发展与改革实践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3.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符合国家和我省行业产业的重点发展规划,我校牵头单位以及主要参与单位与相关行业的大中型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有比较长期的合作基础,在行业产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具有较好的研发基础和关键技术的工程化应用及产业化推广能力。  

4. 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符合我省地方产业和区域社会发展的重点规划,我校牵头单位以及主要参与单位获得相关地方政府实质性支持,参加的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的产业影响力。

第十一条协同创新中心的申报、评审具体程序为:

1.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填写《天水师范学院XXXX协同创新中心申报书》,经二级学院推荐,报送科研管理处。

2.科研管理处核实申报的《天水师范学院XXXX协同创新中心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3.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答辩评审,提出拟培育和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名单并进行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正式发文公布。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坚持动态、多元、融合、持续的运行机制,建立由协同创新体以及其他方面代表组成的中心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心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心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协同创新中心牵头人担任。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在中心内部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科研创新团队或职责明确的科研组织,全面负责中心的运行管理。

中心成立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把握学术方向、指导人才培养、参与人员遴选、推动国内外合作等。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由学校校长聘任,签订有关合同和建设任务书。协同创新中心成员由中心主任聘任并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职责任务、福利待遇等。协同创新中心成员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外单位专职人员可采用流动不调动的柔性方式(如访问学者、项目合作研究等)聘任。中心专职聘任人员在聘期所取得的业绩,可作为原单位聘期目标任务的一部分,参加学校和原单位的聘期考核。

第十四条协同创新中心应探索和建立运转灵活、高效有序、效率优先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协同创新中心成员的职责、权利、利益分配、经费使用及成果归属等。

第十五条协同创新中心以二级学院为牵头实施单位,二级学院明确一名学院领导负责协调管理,以确保中心工作顺利开展,并鼓励大胆开展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

第十六条 牵头实施单位应充分整合多方资源,在人、财、物等方面为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撑和条件,在政策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以确保中心的良好运行和预期目标的实现。

(一)政策支持。学校和牵头实施单位在自身现有的条件和能力范围内,给予协同创新中心充分的政策支持与保障,使之成为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政策汇聚地,成为我校改革发展的实验区。

1.在人员聘用与评价制度、专业技术职务的职数确定、人才培养机制、招生模式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赋予协同创新中心优先权。

2.在优秀人才计划、公派出国学习和交流等相关资源配置方面,给予协同创新中心倾斜支持。

3.对协同创新中心必需的仪器设备给予优先保障。

4.在组织申报国家相关科技、文化、人才以及行业重点项目时,给予协同创新中心优先支持。

(二)经费支持。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根据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协同创新中心的需要,给予不同额度的专项经费支持。资助经费一次核拨,每个协同创新中心(培育)给予1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每个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给予2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主要用于支持各协同创新体之间的合作,其使用范围为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经费、运行经费、人才培养经费、聘用人员津贴经费、学术会议交流和人员互访经费等。协同创新中心专项经费的使用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和规定执行,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规定的支出范围进行开支,专款专用,不得外拨。

第十七条 升级为省部级协同创新中心的,同样享有本办法所规定的专项经费与政策支持。

第四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和其所培养的项目以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以年度检查和周期验收评估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对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绩效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年度检查和周期验收评估由科研管理处负责实施。年度检查和周期验收评估的内容为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任务书中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

第二十条 年度检查以协同创新中心自查为主。协同创新中心应于每年1230日前向科研管理处提交当年的年度进展报告和下一年度计划,未交年度进展报告或进展情况不佳的中心将暂停经费资助,限期整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终止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满三年后,学校科研管理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其进行验收评估。

第二十二条 建设期内协同创新中心(认定)须在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下列标志性成果(其中第123项中须完成2):

1.三年建设期内,新增主持国家级课题(不含子课题)3项以上,省部级课题6项以上,或到账横向科研课题经费理工科类15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75万元以上。

2.三年建设期内,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理工科类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3项以上,文科类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3项以上。

3.三年建设期内,理工科类研究成果转化达到30万元以上,文科类研究成果被地厅级以上政府采纳3次以上。

4.三年建设期内,拥有授权发明专利5项以上,或拥有授权发明专利4项且有进入实质审查发明专利3项以上,或拥有授权发明专利3项且有进入实质审查发明专利6项以上。

5.三年建设期内,在学校认定的B类刊物上发表本研究领域论文至少20篇,其中被SCIEISSCI、《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收录至少10篇。

6.作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人文社科奖等。

7.协同创新中心依托、支持的科技创新平台被批准新增为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工程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在建设期内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应至少达到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建设期内任务量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秀:完成第二十二条中的第1234567中的三项(第123项中须完成2),或升级为省部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

2.合格:完成第二十二条中的第1234567中的第123项中任意2项。

3.不合格:没有完成基本任务目标。

第二十五条  对于成效显著、评估优秀的中心,可进入下一周期的建设。对于验收评估不合格的中心,将要求其整改或予以裁撤。

第五章  协同创新中心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 因发展需要,协同创新中心更名时,由中心提出报告,经科研管理处审核后报校务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因工作需要,参加单位发生变化的,由中心提出报告,经科研管理处审核后报校务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因发展需要,协同创新中心无需继续存续时,由中心提出报告,经科研管理处审核后报校务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若存在下属情况之一,经校务会研究认定后,将予以撤销:

1.主要参加单位均退出或管理委员会连续一年未召开会议,机构处于瘫痪状态。

2.违规开展活动,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3.对于验收评估不合格的中心,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要求的。

第六章    

第三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天水师范学院XXXX同创新中心

第三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名称、标识的对外使用,须遵守学校校名、商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同创新中心的印章管理,须按照学校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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