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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12月31日 11:34    科研处普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多途径、多渠道争取科研项目及经费,发展科技事业,推动科技进步,提高我院科学研究的水平和影响,深化学科建设,增强科研实力,促进我校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科研项目类别

第一条 依照科学研究分类法,研究项目分为基础研究(包括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

第二条 科研项目按来源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1、纵向项目

(1)国家级项目:包括科技部各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教育科学规划、国家软科学、国家艺术类规划项目等科研项目。

(2)省、部级项目:包括教育部、国务院各部委司局基金项目、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甘肃省科技攻关项目、甘肃省计委、经贸委、农委科技攻关项目等。

(3)厅局级项目:包括省教育厅项目及其他厅的同类项目、天水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

(4)院列项目:即我院按年度所列的科研项目。

2、横向项目

即凭委托书、协议书或经费进账单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各类横向课题:

(1)合作项目:包括国际合作、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参与兄弟单位合作取得的项目。

(2)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

3、贷款科研项目。

4、其他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及审批

第三条 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原则上每年只受理一次。各类项目的申请、受理起止的时间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 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在项目完成前不得再申报同类项目。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申请一般由课题组提出并按要求(或课题指南)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科研处。

第六条 各单位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目标的可能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研究队伍的稳定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 天水师范学院科研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请者应按具体要求填报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加注意见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再行审核认定后,报院学术委员会指标审批立项。

第八条 对获准资助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处和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并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各项指标开展研究工作。

第九条 各类项目和经费必须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经费必须全部进入校财务处账户,否则学校将不予承认,不出具有关证明。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及检查

第十条 为保证科研计划的严肃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项目开题报告书》,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科研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组织开题报告会,开题通过后方可使用经费。研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书(任务书)的各项指标开展。

第十一条 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须变更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上者,要在科研处备案。如时间过长或有其他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再由科研处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将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中止该项目,并按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学校每年将进行年度检查。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年的11月30日以前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报送相关阶段性成果。年度检查不合格者,将中止经费的使用。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应按项目申请书(或任务书)上报的预期时间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三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院系、科研处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延期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第十五条 因故需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项目组写出总结报告、作出财务决算并上交余款。

第四章 项目的结项与鉴定

第十六条 完成的项目研究成果属自然科学类的,以科技部关于科学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进行鉴定、结项;属社会科学类的成果,以项目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检查、鉴定和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鉴定。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相关项目的结项申请书,并认真撰写结项申请报告,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目录,经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对结项申请审查后,项目组要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结项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或课题完成较差者,两年内不受理其新的课题申请。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对有关研究报告、论文发表、专著出版或评议鉴定等资料需要进行标注的,均应给予标注,未标注的检查验收时将不统计在内。

第十九条 应用性项目除按照以上要求结项外,项目组还有进一步应用、推广、直至产生社会和经济效益的责任和义务。凡积极参加科研成果应用推广工作并取得效益的专、兼职科研工作者,将参照天水师范学院有关科研津贴的相应规定享受应得的奖励待遇。

第二十条 研究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成果的所有权归学校所有,研究成果申报奖励的,应根据各部门制定的奖励条例进行。涉及专利成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应根据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外,凭结项材料(结项申请书1份、成果2份)在一个月之内到科研处办理项目成果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经费管理按《天水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天 水 师 范 学 院

200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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