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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配套与实施办法

2015年12月31日 11:38    科研处普通  

(2012年修订)

天师院发[2012]102号 2012年11月2日发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素质,加快学科梯队建设,充分调动其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升科学研究水平,促进科学研究多出精品和原创性成果,增强学校学术创新能力、竞争力和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资助的科研项目按来源分为:

1、国家级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包括专项),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重大教学研究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等。

2、部委级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古籍整理委员会项目,全国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研究资助金项目,其他部委研究项目。

3、省级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国家和部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等。

4、重大项目子课题:国家、部委级重大项目子课题(必须是该项目的课题组成员,实际承担子项目研究,并有相关任务分配和委托书的子项目)。

第三条 对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申报并获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实行配套。配套比例为:国家级1:1,部委级1:0.8,省级1:0.5,重大项目子课题1:0.4。同一科研项目多级立项,只对最高立项级别项目予以配套。

第四条我校聘请的兼职教授(研究员)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并获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第三条执行。调入我校的课题负责人,其课题依托单位变更为我校的(以批文为准),依照实际转入经费进行配套。配套实施阶段参照第五条执行。因工作调动而变更项目依托单位者,终止经费配套。不以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的项目,不予配套。

第五条所有项目配套经费当年一次性配套完成。理工科配套经费的80%须用于购买设备、仪器和改善科研条件,文科配套经费的60%须用于购买图书资料,否则不予报销。设备与资料使用与管理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完成后,所购设备仪器和图书资料归学校国有资产。其它按《天水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对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申报并获准立项的纵向自筹经费项目给予资助,资助额度为:国家级项目2万元、部委级项目1万元、省级项目0.8万元。

第七条科研项目获得经费配套与资助后,如采用协议、子课题等形式分包给外单位合作研究,并将分包的课题经费划拨转出,转出经费的配套经费则需全额返还。

第八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合理支配配套经费。项目年度考核及项目结题时须将配套经费单独结算。

第九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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