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构成。
1、校学术委员会委员50人左右,由教授和学术成就突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方面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6人。
2、校学术委员会分设职称评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四个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相关工作。分委员会分别由相关委员组成。
3、根据学校学科与专业设置要求,原则上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组成学科学术委员会。各学科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领导下承担相关学科小组任务。各学科学术委员会由5-9人组成,委员中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为校学术委员会成员。
4、校学术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各分委员会、学科委员会负责人组成。
5、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在科研处,具体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副秘书长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的产生
1、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院长提名或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推荐的方式产生,由学院党委讨论确认。
2、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后,转为名誉委员。
3、校学术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各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各分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委员中提名,征得本人同意后确定。各学科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组织构成,由相关二级学院提名,校学术委员会通过,负责人由各学科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
4、新增委员由校长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或它的筹备委员会投票选举产生,再由校长正式聘任。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审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2、审议学校学科建设、科研发展方向和专业设置方案。
3、参与学校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的自我评价工作。
4、审议学校本专科生教学计划、招生计划。
5、评定学士学位。
6、评定学校设立和认可的教学、科研等学术奖项。
7、评定学校设立的教学、科研课题项目;审议、推荐上报各级各类教学、科研项目。
8、鉴定校立和校外有关单位委托学校鉴定的教学、科学成果。
9、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决定学科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指导校内学术活动。评价、指导、审议学校主办的各种学术刊物。
10、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
11、评定中级与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审议、推荐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选。
12、评定校内教学、科研带头人和骨干;审议聘请兼职教授,评定授予名誉教授、研究员资格;审议、推荐国家、省级和天水市相关专家人选;审议和推荐各类学术团体人选。
13、受校长委托的其它学术工作。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学科学术委员会职责
1、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各分委员会和学科学术委员会负责相关工作。各分委员会讨论确定的事项均由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必要时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
2、职称评审委员会职责:
(1)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
(2)评定中级与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审议、推荐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选。
(3)评定校内教学、科研带头人和骨干。
(4)审议聘请兼职教授,评定授予名誉教授、研究员资格。
(5)审议、推荐国家、省级和天水市相关专家人选。审议和推荐各类学术团体人选。
3、教学委员会职责
(1)审议学校专业设置方案。
(2)参与学校教学工作的自我评价。
(3)审议学校本、专科生教学计划、招生计划。
(4)评定学校设立和认可的教学成果奖项以及重点课程。
(5)评定学校设立的教学课题项目;审议、推荐上报各级各类教学项目。
(6)鉴定校立和校外有关单位委托学校鉴定的教学成果。
4、科学研究委员会职责
(1)审议学校学科建设、科研发展方案。
(2)参与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的自我评价工作。
(3)评定学校设立和认可的科研奖项。
(4)评定学校设立的科研课题项目;审议、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5)鉴定校立和校外有关单位委托学校鉴定的科研成果。
(6)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7)指导校内学术活动。评价、指导、审议学校主办的各种学术刊物。
5、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决定本校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
(2)决定以同等学历申请学士学位的授予。
(3)遴选推荐硕士研究生导师人选。
6、各学科学术委员会职责:
(1)审议相关学科中长期发展规划。
(2)审议相关学科的学科建设、科研发展方向和专业设置方案。
(3)参与相关学科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的自我评价工作。
(4)审议相关学科学校本专科生教学计划、教材确定以及招生计划。
(5)审议相关学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6)审议相关学科教学、科研等学术奖项,审议教学、科研课题项目。
(7)审议相关学科师资队伍建设计划。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制度
1、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可临时召开会议。
2、校学术委员会常委会和各分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3、校学术委员会及分委员会涉及重大事宜的决定时,均采用投票表决制。投票表决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部委员的三分之二,投票表决的票数须达到全体委员或分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为通过。
第八条 附则
1、校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校财务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列。
2、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须由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订案,提交全体委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有效。
3、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校党委批准后由校长签发并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