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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2015年09月27日 14:44    科研处普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速甘肃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甘肃省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甘肃省科技发展方针,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甘肃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四条 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 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和评估、考核办法,指导、支持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

4、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5、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由省科技厅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投入主体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做好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和检查。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省科技厅。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依托单位及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的各类实验室。

2、实验室内部管理规章健全、管理科学,已形成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

3、拥有若干名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高素质、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团结进取的科研队伍。

4、实验场地相对集中,具备开展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5、依托单位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6、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可以依托一个单位,也可依托多个单位联合申请组建。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的单位需达成切实可行的联合协议。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程序:

1、依据国家和甘肃省的发展规划和优势学科布局,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依托单位填报《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2、重点实验室立项后即进入建设实施期,其所获建设经费应根据《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

3、重点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应定期向省科技厅报告进展情况。

4、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应提交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者省科技厅颁发匾牌。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一般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经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管理、人才培养、人员聘任、学术交流、资产、技术管理、环境安全、财务、薪酬分配等。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十人,其中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按重点实验室发展方向和研究领域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其他人员,受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负担。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十八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国内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的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重组、撤销须经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

第二十九条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省科技厅根据《甘肃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每三年组织一次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与连续支持,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Gansu Province(依托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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