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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05月13日 11:15    科研管理处  科研管理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加快推进学科建设,提升学科水平,增强学科核心竞争力,实现我校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发展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是指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够带领、指导和组织学科成员开展学科建设工作,在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学术交流等方面起带头和核心作用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的遴选和管理应有利于凝练学科方向、强化优势特色,有利于汇聚优秀人才、建设创新团队,有利于营造学术氛围、扩大学科影响。

第四条 学科带头人包括省级一流学科、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和校级重点培育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指各类重点学科下属学科方向的负责人。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遴选应与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学科带头人结合起来。

第二章 选聘要求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遴选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效,择优选用、宁缺勿滥,与学科建设和硕士学位点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原则上不能跨学科兼任。若研究内容确属交叉学科,且学科建设确实需要,最多可在所跨学科兼任一个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

第七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建设的学科,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由牵头学院产生。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实行聘期制,每个聘期为四年。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退休或调离学校,原则上聘任自动终止,相应学科应在三个月内重新聘任。学科建设确实需要的,可报校学术委员审批后返聘。

第十条 学校鼓励学院引进杰出人才担任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遴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治学严谨,学风正派,恪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热心学科建设,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现状,掌握本学科发展动态和趋势,能科学谋划学科发展,为学科整体水平提升提出科学的策略和办法。积极引进拔尖人才,帮助青年教师成长成才,有能力组织和带领学科队伍开展学科建设工作。

(三)研究领域归属对应学科,活跃在科研一线,引领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学术造诣深,在国内外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较大的学术影响力。

(四)原则上为我校在岗教师(特殊情况可聘任我校柔性引进的杰出人才担任学科带头人)。

(五)学科带头人在教学、科研上应满足下列两类条件:

1.完整主讲本学科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至少1门。

2.原则上应在本学科领域取得的科研成果达到以下条件中的1项:

(1)省级一流学科的学科带头人:近五年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且在《天水师范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计算及奖励办法》中规定的B类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有担任省级以上学会副会长以上职务、或获省级以上人才称号、或教学科研成果获省级一等奖、或研究报告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或成果转化经费超过50万元,或授权发明专利5项以上,或到账科研经费200万元以上,或作品入选国家主管部门举办的届次性展览并获奖的,论文条件可适当放宽)。

(2)省级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近五年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且在《天水师范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计算及奖励办法》中规定的B类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担任省级以上学会的副会长以上职务、或获省级以上人才称号、或教学科研成果获省级二等奖、或研究报告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或成果转化经费超过40万元,或授权发明专利4项以上,或到账科研经费100万元以上的,或作品入选国家主管部门举办的届次性展览并获奖的,论文条件可适当放宽)。

(3)校级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近五年主持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且在《天水师范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计算及奖励办法》中规定的B类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担任省级以上学会的副会长以上职务、或获省级以上人才称号、或教学科研成果获省级二等奖、或研究报告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或成果转化经费超过30万元,或授权发明专利3项以上,或到账科研经费50万元以上,或作品入选国家主管部门举办的届次性展览的,论文条件可适当放宽)。

(4)校级重点培育学科的学科带头人:近五年主持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且在《天水师范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计算及奖励办法》中规定的B类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担任省级以上学会的副会长以上职务、或获省级以上人才称号、或教学科研成果获省级三等奖、或研究报告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或成果转化经费超过20万元,或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到账科研经费40万元以上,或作品入选省级主管部门举办的届次性展览的,论文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学科方向带头人遴选条件

(一)在本学术领域具有较为稳定、特色较为鲜明和有影响的学术研究方向,具有能够反映本人学术方向的研究成果;对本学术领域的发展有一定的预见性,准确地把握本学术发展方向,研究内容属本领域学术前沿,在学术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素养,作风正派、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工作踏实,学术思想活跃,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发展潜力大。具有团结和带领本学术方向团队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能力。

(三)原则上为我校在岗教师(特殊情况可聘任我校柔性引进的杰出人才担任学科方向带头人)。

(四)学科方向带头人在教学、科研上应满足下列两类条件:

1.完整主讲本学科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至少1门。

2.近五年主持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且在《天水师范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计算及奖励办法》中规定的B类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作为主持人的教学科研成果获厅级二等以上奖励、或担任省级以上学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或获省级以上人才称号、或研究报告被地厅级以上部门采纳、或成果转化经费超过10万元、或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到账科研经费30万元以上,或作品入选省级主管部门举办的届次性展览并获奖的,其论文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本人所在学科挂靠的学院提交“天水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申请表”;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要求和学科实际情况讨论和推荐本学科候选人,并上报科研管理处。

第十四条 科研管理处会同人事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对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五条 科研管理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候选人进行专业评审。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参照专家评审结果对候选人进行评议,确定带头人建议人选名单并提交校务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经校务会议审批通过后的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由校长颁发聘任证书。

第五章 职责

第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基本职责

(一)负责组织所在学科的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实施所在学科的学科建设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二)根据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确定明确的学科研究方向,并根据学科发展进行适当调整,带领学科团队创造性开展工作。

(三)负责所在学科的学术队伍建设规划与人才培养工作。

(四)积极组织开展科研工作,大力提升科研水平。围绕本学科研究方向,组织申报国家和省部级科研课题以及项目报奖等工作,承担并完成国家、部委、省、市或企业委托的重大科研项目。

(五)组织学科经常性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提高本学科梯队成员的学术水平和知名度。

(六)积极调动配置学科资源,承担学科安排的各级重点学科以及学位点的申报工作。

(七)负责组织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以及培养计划的制(修)订与审查工作,对研究生培养各环节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 学科方向带头人基本职责

(一)协助学科带头人做好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如制定相关研究方向发展计划、研究生培养、学术梯队建设、学位点的申报、相关部门对学科的检查与评估等。

(二)掌握相关研究方向的发展动态和趋势,提升相关研究方向的研究水平。

(三)积极组织开展科研工作和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

(四)积极组织开展相关研究方向的学术交流活动,扩大学术影响力。

(五)协助学科带头人开展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

(六)完成学科带头人安排的其它业务工作。

第六章 基本权利及待遇

第二十条 学校给学科带头人与学科方向带头人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负责提出本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立项建设的学科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学科带头人拥有学科建设日常经费(如学术交流、资料费、版面费、差旅费等)审批权。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应接受学校和所在学院的定期考核。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学科带头人的考核工作由科研管理处会同人事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学科方向带头人的考核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报科研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考核工作以学科建设工作计划为依据,与学科建设发展目标、学科建设成效相结合,重点考核学科梯队建设情况、科研业绩情况和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带头人对本学科发展的贡献。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具体程序为:

(一)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分别填写《天水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表》、《天水师范学院学术方向带头人年度考核表》。

(二)各学院对学科方向带头人当年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考核,作出考核结论,并将考核材料及结论报送科研管理处备案。

(三)科研管理处对学科带头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四)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任期考核具体程序为:

(一)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根据考核内容,认真总结任期内的学科建设与管理情况,分别填写《天水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任期考核表》、《天水师范学院学科方向带头人任期考核表》。

(二)各学院对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进行全面考核,作出初步考核结论,并将任期考核材料报送科研管理处。

(三)科研管理处会同人事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在各学院考核的基础上,对带头人的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实绩及学科发展状况等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学校考核意见,并确定考核等级。

(四)经学校审定后公布任期考核结果,对于任期考核成绩显著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于聘期内不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的,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学科带头人的,由所在学院提出建议,报校长审批,可终止聘任。

第二十八条 学科方向带头人在聘期内不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的,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方向带头人的,由所在学科带头人提出建议,经学院审查并报学校批准后可终止聘任。

第八章 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每年考核合格的学科带头人发放5000元津贴,对每年考核合格的学科方向带头人发放2000元津贴。每年完成总目标任务四分之一的视为合格。

第三十条 对学科建设考核成绩在后10%的学科,学校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视履职情况对学科带头人予以调整。

第三十一条 建设期满后,学校对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重点学科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解除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的聘任: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有学术不端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3)出现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4)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有不宜再做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的其它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天水师范学院“省级脱贫攻坚农村人才实训基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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