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横向项目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提升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拓宽学校科研经费来源渠道,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纵向项目是指由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立项的项目。横向项目是指纵向项目之外,来源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从事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项目。
第二条横向项目合同内容和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名称;2.项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承担;6.验收的标准和方法;7.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8.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9.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10.解决争议的办法等。
第三条科研管理处为全校横向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横向项目的立项、研究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横向项目签订合同应向科研管理处提交《天水师范学院横向项目立项申请审批书》,签订合同后,需及时将相关资料报科研管理处备案。项目结项时,应向科研管理处提交《天水师范学院横向项目结项审批书》,同时委托方需出具鉴定合格结论的证明,项目主持人应将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复印件送科研管理处存档。
第四条横向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承担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应按项目合同的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组成员开展研究工作。项目经费的分配、使用、报销等事宜均由项目主持人全权负责。项目主持人在变更或终止合同时,须征得科研管理处同意,由合同双方协商,并签订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协议。由于项目组原因而导致的合同违约责任由项目主持人承担。
第五条项目主持人必须对横向项目合同的真实性、经费来源及其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由此引发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项目主持人承担。
第六条横向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帐户,由科研管理处和财务处按项目立项,建立专项台账,专款专用。经费到帐后,项目主持人须按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自理税费。学校按项目到账经费的2%提取管理费。项目结项后,结余经费可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开支。
第七条正式立项的横向项目,除政策性规定要求配套以外,学校一般不予配套。
第八条学校对横向项目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天水师范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计算及奖励办法》执行,并作为岗位聘任、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九条横向项目经费的报销,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十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由科研管理处协助项目负责人协商解决。由任一方要求终止合同或任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或赔偿金,均按合同要求执行,并会同双方认可的项目验收第三方出面协商解决。由此类问题引发的横向项目研究变化或终止,学校将对配套经费、已发放的科研奖励斟情收回或扣发,并向相管部门发文公告。
第十二条凡签订的横向项目,所在项目组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如不能按期完成,必须征得委托方和验收方同意,续签延期研究合同。
第十三条横向项目结束后,按合同要求由项目负责人总结,并会同委托方,向合同第三方机构申请组织验收、鉴定,相关费用从合同预算中支出。总结和验收资料送报科研管理处存档。
第十四条通过验收鉴定后的横向项目,可视为项目完结,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管理处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五条坚决杜绝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经费的现象,一旦发现,学校将追回配套经费和奖励津贴,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主持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项目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学校审计部门定期对横向项目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