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使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称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使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地为加快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服务,为我省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遵循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多出成果,出好成果。
第三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重点支持对我国特别是我省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同时支持基础学科、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的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支持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的研究项目。
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一般为专著、研究报告和论文,研究报告和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一年,专著一般为两年。除重要的基础理论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最终成果形式。省社科规划项目面向全省,公开发布,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立项,保证重点。有条件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资助。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由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征集和发布。
第六条 申请承担资助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首先向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申报,由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初审。各市州地所属单位及个人申报项目,须经市州地委宣传部初审。初审单位对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签署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统一报送甘肃省社科规划办公室。
第七条 资助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一个课题一般只确定一名负责人,项目主持人必须在项目研究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任务,具有组织和指导能力。
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规划项目未完成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八条 申请人如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有两名同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书面推荐。
第九条 甘肃省社科规划办公室鼓励研究人员,在年度课题指南范围内申报自筹经费项目,按程序评审立项,自筹经费项目必须有筹资证明,其它的立项条件同于资助项目。
第十条 申请人须按要求据实填写《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交纳评审费和微机录入费。
第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学科评审小组,由甘肃省哲学社会
科学规划办公室聘请我省各学科学术造诣深、思想作风正派的专家学者以及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组成。学科评审小组成员在没有申请本年度资助项目的专家中产生。
第十二条 甘肃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对申报课题审核分类后,提交省社科规划项目学科评审小组,学科评审小组应本着公正和择优资助的原则,进行评审。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最后产生拟立项项目建议名单,报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审定批准。
第十三条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有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由甘肃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向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把项目列为本单位的科研重点,为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配套支持。
第十五条 立项方式也可采用奖励制的办法,即由省社科规划办发布课题指南,备单位组织申报并经省社科规划办统筹协调,择优立项,各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拿出符合要求的成果,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刊发表,由省社科规划办审核,通过者即认定为省社科规划项目,并给予一定的资金作为奖励。
第十六条 立项方法也可采用评估制,即:对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有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对策性研究成果,实践证明产生了显著的效益,或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用、参考,若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省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鉴定评估,达到较高水准的,可列为省社科规划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立项方法也可采用招标制,即:省社科规划办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阶段性工作重点,就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列出一批研究选题,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中标者可列为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以奖代补,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八条 由省委宣传部组织,为省委、省政府领导撰写的工作研究、调研报告和理论文章等,在中央主要报刊上发表,产生较大社会反响,撰写者提出申请,经省社科规划办审核认可,可视为省社科规划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三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的科研经费,由甘肃省社科规划办公室从省财政拨款中列支,同时要求单位配套资金和鼓励自筹科研经费,配套资金不能少于省上资助的经费。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经费一次批准,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每个项目预留30%的经费,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后拨付。经费总额及分期拨款数额,由甘肃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审核批准。已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和配套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部门管理、财务部门监督使用。
第二十一条 根据形势的发展,项目经费也可逐步建立新机制,实行以奖代补、结项后补贴等办法。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项目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包括:
1、调研费:指为完成研究任务而必须进行的国内社会调研费用,其标准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调研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的人员。
2、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研究任务所必需进行的小型会议所开支的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误餐补助等,伙食补助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3、资料费、上机费和审稿费:指研究工作所必需的资料、复印、打印、计算机录入费、软件设计费和专家鉴定成果劳务费,严禁购买与研究任务无直接关系的其它物品。
4、印刷补助费:指专著的出版补贴和有重要价值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誊写费等。
5、管理费:指规划项目代管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条件和服务而提取的补偿费用。管理费按项目经费(包括配套经费)的3%提取,由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掌握使用。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提取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要协助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妥善保管经费开支的各种凭据,以备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以及甘肃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每年年底,应向甘肃省社科规划办公室书面报告研究进度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不按规定报告情况的项目,缓拨续拨款;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自行中止研究工作或课题负责人因调离甘肃而无法完成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款项;对违犯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者,视情节采取责令纠正、停止拨款、撤销资助、通报批评、不准申报国家和省社科规划办新项目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清理所有开支帐目,认真填写《甘肃省社会科学资助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课题经费决算表”,由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四章 检 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检查的主要内容:研究工作是否按申请书中预订的计划、设计进行;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如何;经费使用是否符合本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两级管理制度,即由甘肃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做好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立项项目须按要求定期检查研究进展情况并报告研究进度;管理监督项目经费的开支;审查项目成果和结项申请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甘肃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定期对项目的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和违背本《办法》的行为,将视其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批评、通报批评;限期纠正;缓拨、停拨研究经费;撒销立项,追回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课题组因故需要对研究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需交书面报告,经本单位同意后,报请甘肃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和实施项目研究工作,接受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和所在单位的检查、监督和管理,按期报告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向所在单位提交最终成果和结项申请。
第五章 验 收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出鉴定申请,各大专院校、在兰各单位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兰外各单位还须地市州委宣传部签署意见,报省社科规划办,成果鉴定由省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由省社科规划办或省社科规划办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鉴定。对个别有严重争议的项目成果,由省社科规划办组织鉴定或裁决。
第三十一条 成果形式是论文或研究报告的,要坚持先发表后鉴定的原则(不宜公开发表的除外),发表的文章必须涵盖课题最终成果的主要观点和基本内容;成果形式是著作的,应先鉴定后出版。
第三十二条 项目鉴定一般采取通讯鉴定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采用鉴定会的方式。项目鉴定组由3-5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鉴定组成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应用性研究项目的鉴定必须有有关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参加。鉴定组组长原则上不能由本单位专家担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鉴定组成员要认真填写《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专家鉴定意见》。鉴定结论是鉴定组成员个人意见的归纳和总结,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鉴定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向鉴定组成员支付一定的鉴定费,鉴定费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鉴定通过后,按要求填写《甘肃省社会科学资助项目结项审批书》,由所在单位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3套最终研究成果(专著是1份手稿或打印稿)、2份3000字左右的内容简介上报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专著待正式出版后,补报10本著作。
第三十六条 甘肃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拨付剩余的30%经费,并发给《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三十七条 项目鉴定未被通过,可允许项目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鉴定;鉴定仍不合格者,按项目未完成处理,报省社科规划办予以撤销,并视情况要求其退还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
第三十八条 凡正式出版和内部辑印的省社科规划项目科研成果,均应在封面醒目位置注明“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并在前言或后记中注明参加课题组人员名单。
第三十九条 凡正式出版的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甘肃省社科规划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