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科技计划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厅组织具备条件的省内外单位或科研人员个人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着力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级科技经费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按照全省科技发展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由省科技厅提出年度计划申报指南对外发布,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甘肃省注册(招投标及需要委托省外单位承担的科技项目,遵照其它有关规定),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技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四)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六)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七)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第八条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在省科技厅网站下载);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附件(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第九条项目按申请单位的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向其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推荐申报,推荐项目的科技主管部门包括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的科技管理部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中央驻甘有关单位、省属科研院所、省国资委所属企业集团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条申报核准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项目的业务处(以下简称业务处)负责项目初审(评审),筛选提出初审推荐项目建议;
(二)省科技厅厅务会对推荐项目建议审定(审议)后,纳入年度立项计划。
第十一条申报评审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科技厅各有关处室按职责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5-9人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由专家组提出项目推荐意见;
(二)省科技厅厅务会对专家组提出的项目推荐意见进行审定(审议)后,纳入年度立项计划。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计划处、条财处负责完成会签或报批等程序,正式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对立项项目,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项目任务书甲方为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为乙方的科技主管部门。
(一)甲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拨付或商请省财政厅拨付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对完成计划任务书指标的项目组织或委托其它机构进行验收或核准结题。
(二)乙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甲方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4.接受甲方、丙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
5.履行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
(三)丙方的职责是:
1、督促乙方组织实施项目和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2.协助甲方协调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3.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业务处审查、计划处审核并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批复,并按变更后的内容组织实施和验收。重大变更事项,需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采取多种方式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由省科技厅业务处负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中期检查评估和验收由计划处会同有关业务处负责组织。
第十七条在研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次年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业务处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总结报告。如遇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及时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科技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依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项目终止后,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结余的或被挪用的省级财政资助经费应及时退回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用于安排同类新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问效
第十九条项目执行到期后,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申请验收。
第二十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重大专项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四)相关附件。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成效。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经省科技厅业务处审查并经计划处审核后,其中重大专项由计划处会同有关业务处组织验收,其它计划项目由业务处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二)邀请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5~9人的单数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小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三)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统一发给项目验收证书。
(四)研究内容、涉及技术领域以及补助经费较少的应用基础研究或同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其科技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申请结题。申请结题材料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要求。项目结题由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审批,并发给验收(结题)证书。
第二十三条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或结题: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三)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超过项目任务书原定完成时间3个月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四条未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或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中(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情况之一者,项目负责人在此后2年内不得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五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业务处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成效,特别是知识产权目标进行追踪问效。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项目科技档案管理制度,省科技厅业务处应将已验收、结题(或终止)项目的相关文档整理归档,并及时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项目文档包括:
(一)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三)项目验收或结题申请书和项目验收或结题证书;
(四)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度。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过程中的有关机构、主要承担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二十九条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
2007年
5月
1日
起
施行。在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