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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26日 15:48    科研处普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促进甘肃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工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符合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要求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省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第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负责项目受理、评审及结题验收工作。

第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是指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一般项目、联合资助项目。省科技厅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和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省科技厅应当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方针、政策和甘肃省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和申请通知,提出省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领域和重点研究方向,指导科技人员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应按照年度项目指南和当年申请通知的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省科技厅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具体申请时间与受理方式按当年申请、受理要求执行。

第八条 凡在甘肃省科技计划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的依托单位的在职在岗的科技人员均可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大于六个月,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二)具有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经历,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位;

(三)申请者曾主持(含在研)的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均已按计划实施且通过了验收或结题;

(四)申请者当年申请(含参加)省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

(五)项目组成员与申请者不是同一单位的,其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超过2个;

(六)所有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项目指南的资助范围。

第九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一般项目、联合资助项目申请者须符合第八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点项目申请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有较好的工作基础;申请课题立足高技术领域或学科发展前沿,有先进、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省内领先的研究条件;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为主发表与申请课题相关的论文5篇以上或被SCI收录1篇以上,具备深入开展研究工作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场所等工作条件。

(二)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已获得青年基金项目支持的,不得再次申请青年基金项目。

(三)一般项目申请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已获得一般项目支持两次,且没有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基金项目)或其他国家级科技项目的,一般不得再次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四)联合资助项目申请者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其所在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需在甘肃省科技计划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注册。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须具备开展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并设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依托单位在组织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过程中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按申请通知的要求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要求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别要求的,还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内容已经从其他渠道获得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如实说明。申请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基金资助项目:

(一)申请人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人没有依托单位的;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四)申请人已获省科学基金资助未结题的项目组第一负责人;

(五)所申请课题已列入国家基金或其它科技发展计划。

第三章 评审与审批

第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采用初审、查新、专家评审、省科技厅审批的程序进行。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负责组织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初审、专家评审。凡初审不合格的申请项目不送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应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申请项目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初审不合格。

(一)申请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

(三)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省科技厅应选择至少3名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一般采取通讯或网络“双盲”评审方式。评审专家应本着科学、客观、公正、负责的精神,从项目的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以及申请人和项目组成员的研究经历、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以往和正在实施的基金资助项目的完成或者进展情况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公正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内容过于空泛或明显有失公正的评审,视为无效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由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办事公正、热心自然科学基金工作、有一定名望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专家组评审。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学科申报数、优先资助学科、资助经费与项数的控制指标,选择优秀项目提请省科技厅厅务会审批同意后下达。

第十九条 对确有重要科学意义、创新性很强的探索性项目(非共识项目),由省科技厅进一步征求专家意见后予以小额资助。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是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人、项目组成员,是申请人、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申明并申请回避相关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及其工作人员和应当为申请人保守技术秘密,不得擅自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收到省科技厅对基金资助项目予以资助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该项目的申请材料、专家评审意见等有关材料,填写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填写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时,除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和基金资助额度作适当调整外,不得改变申请材料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备案后,省科技厅应当及时申请省财政部门向依托单位拨付相关经费。依托单位收到经费后,应当报告省科技厅,并通知项目负责人。

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为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跟踪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对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按期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第二十六条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应当按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如实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按期向依托单位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七条在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需要对项目计划书的内容作重大改变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八条在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省科技厅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因工作调动和辞职等原因不再是依托单位工作人员的;

(二)因患病、死亡等原因不能继续开展基金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

(三)在科学研究中有剽窃他人成果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

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调动到本省其他依托单位工作的,经现工作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并报省科技厅备案后,可以变更其依托单位;现工作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不成的,省科技厅可以作出变更其依托单位或者终止其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人,青年基金项目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一般项目、联合资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8人。

项目组成员不得擅自变更、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变更、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三十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3年(含项目申报年度)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确定的研究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通过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结题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第三十一条依托单位对项目结题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时,应当查验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登记存档。

第三十二条取得研究成果基金资助项目向社会公布或者应用时,应当注明“甘肃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文字和项目编号。

第三十三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项目结题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项目负责人下次申请项目立项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原执行期结束前60日提出延期申请,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批准延期的项目在项目结题验收前应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对于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或整个研究以失败告终的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也可按期结题,但必须在结题报告中写明项目失败的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厅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依托单位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对项目负责人是否继续予以资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省科技厅可以采取询问有关当事人,检查基金资助项目的原始记录、有关财务账簿和现场查验等方式,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省科技厅应当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本省的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情况和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情况。省科技厅定期组织进行对自然科学基金使用绩效的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查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依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都可以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科技厅暂缓拨付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基金资助项目:

(一)伪造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材料的;

(二)侵占、挪用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

(三)不按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的;

(四)不如实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不按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五)在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擅自对项目计划书的内容作重大改变的。

第四十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依托单位资格:

(一)不按规定审查、确认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的;

(二)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在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第四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科技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省科技厅不得再聘请其担任评审专家:

(一)不按规定履行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职责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不按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泄露申请人的技术秘密或者未公开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信息的;

(四)在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评审工作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1992年颁布的《甘肃省自然科学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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