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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29日 11:11    科研处普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要求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经费,来源于由教育部负责分配和管理的部分科学事业费。

  第三条  本办法为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申请学校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  项目资助的范围主要为高等学校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并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三类,按照资助额度的不同分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和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第二章

  第五条  项目采取分年度发布申报领域、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的6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  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鼓励学科交叉。

  2.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3.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年;学风端正,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4.课题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基本具备主要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5.非教育部属学校在申请项目时,依托学校及隶属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应分别签署条件保障和配套经费的实质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在条件相当时,依托于国家或教育部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项目立项程序:  

  1.教育部在每年4月底前将申报项目通知下发直属学校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确定当年申报领域和各单位申报的限额。

  2.申请者须填报《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1)一式三份,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盖具学校公章统一报出,不受理个人申报。

  3.项目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分若干领域组织专家集中评审。

  4.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科研经费情况,择优确定支持的项目。

  5.教育部发文通知相关学校项目入选情况,研究经费与当年的科学事业费一起拨到项目承担学校。《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经科技司签署意见后返回给学校(一份存学校科研处,另一份存课题组),作为项目立项、管理及验收的依据。

  6.教育部根据国家需求及科技发展趋势制定重大项目申请指南,于每年8月份对外发布, 920日前受理重大项目申请。重大项目优先支持已经结题验收并被评为优秀的项目。重大项目立项,还需填写重大项目合同书(格式见附4)。

  第九条  项目立项后,教育部将根据财政部对经费的拨付要求,年底前将经费拨付到位。项目进行时间为13年。

第三章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由所在学校通知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并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由学校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教育部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为保证项目的日常管理,对于研究期限为2年以上(含2年)的项目,每年年底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格式见附2),由学校科技主管部门于次年120日前统一报送教育部科技司。逾期不报者,将视具体情况相应减少该校下一年申报项目的限额。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经费为国家拨款,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科学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列支,使用范围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不得超出项目申请书的开支范围,如: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列入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教育部备案;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组织、业务能力应与原负责人相当),并由所在学校在三个月内报教育部审批(附更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教育部可视情况同意或中止项目,必要时可停止或追回拨款。因故需延期的项目,需报教育部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所在单位可建议予以终止、撤销,经教育部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教育部每年对资助的重大项目进行定期检查。资助额度在8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第一年拨付40%资助经费作为项目启动经费。项目开展一年后进行中期评估,剩余项目经费将结合中期评估意见按年度分期拨付,资助额度可视项目的进展情况做出必要的调整。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或验收程序:

  1.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3个月内填写结题或验收报告(格式见附3)。

  2.资助额度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并不参加评优的项目,可直接填写结题报告报学校主管领导后代替验收。

  3.资助额度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拟参加评优以及资助额度在11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验收。要求在项目验收前,由学校科技主管部门以公函的形式向教育部科技司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基本信息、单位意见、建议验收时间地点、提议的验收专家名单等),经教育部同意后,由教育部或委托学校主持验收。重大项目由教育部主持验收。

  4.验收专家组要求至少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本校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5.所有项目结题或验收以后,相关材料均需经学校报教育部存档。

  第十七条  根据结题情况,教育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验收材料进行评审,评出优秀项目。优秀项目总数不超过当年结题项目的10%。教育部将视评优项目的实际情况追加相应科研经费,特别突出的优秀项目可参加下一年重大项目的申请。

  第十八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合同规定任务;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擅自修改《申请书》或《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十九条  凡是项目完成后没有结题或验收的,或未经教育部同意而没能按时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不能再申报重点项目,并相应减少所在学校申请重点项目的名额。

  第二十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重大)项目资助”[Supported by the Key(Key grant) Project of Chinese Ministry of Education.(NO……) ]和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51日起执行。教育部1999920日发布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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