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艺术的繁荣发展,确保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遵循“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尊重艺术、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申报主体面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别项目。
一般项目指常规评审程序项目;特别项目指国家交办的项目。
第二章 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包括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征集收藏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具体资助范围如下:
(一) 创作生产
1、资助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木偶、皮影等优秀作品的创作生产。
2、资助美术、书法、摄影等优秀作品的创作生产。
3、资助不同艺术样式融合创新和新兴艺术门类优秀作品的创作生产。
(二) 传播交流推广
1、盘活、整合优质艺术存量资源,及本基金资助的优秀艺术作品的传播交流推广,推动社会共享。
2、资助体现导向、创意新颖、具有示范作用的全国性和区域性艺术活动项目。
3、资助艺术与生活、艺术与社会、艺术与民众相融合的公益活动。
4、重点资助艺术理论评论和学术交流;资助具有现实意义的艺术政策研究。
(三) 征集收藏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确定的方向和标准,重点征集收藏本基金资助项目和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艺术作品,积累国家艺术财富。
(四) 人才培养
1、资助特殊的、急需的、紧缺的青年艺术人才和复合型艺术管理人才,重在经验传授和实践提高的人才培训。
2、建立“国家艺术基金”的奖励机制,表彰、奖掖体现导向、追求卓越、彰显民族精神与时代品格,经得起人民和历史检验的杰出艺术家、艺术精品。
第六条 国家艺术基金的资助方式分为三类:项目资助,即根据项目申报类别及评审情况予以相应资助;优秀奖励,即对优秀作品、杰出人才进行表彰与奖励;匹配资助,即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艺术发展,对获得其他社会资助的项目进行有限陪同资助。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艺术基金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艺术发展规划及现实需求,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资助范围,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向社会发布,指导项目申报。
第八条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每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下一年度项目资助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及个人依据申报指南载明的条件与要求确定申报项目并填报项目申报表,报送管理中心。
第九条 管理中心在地方文化行政部门或本基金委托的相关机构协助下,自基金项目资助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审查。符合申报指南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通知申报主体不予受理。
第十条 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管理中心应当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建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库,具体办法由《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评审分初评、复评、终审。
(一)初评。管理中心按申报项目专业分类,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本基金专家库中抽取若干名专家,分专业组成初评专家组。初评专家组对本专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
(二)复评。管理中心按申报项目专业分类,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本基金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分专业组成复评专家组。需要组织现场答辩论证的,管理中心应组织现场答辩论证。复评专家组对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的建议。
(三)终审。理事会审定复评结果和资助额度。资助项目应向社会公示、公告。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对不予立项资助有异议的,可自结果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复查请求。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查请求的理由。
管理中心对申报主体提出的复查请求,应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报主体;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组织评审、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主体。
第十二条 国家艺术基金对特别项目可采取直接委托、资格资质审查、现场答辩论证进行评审。根据申报主体的竞争力、项目方案的可行性等综合因素,择优确定项目承担主体。
第四章 拨款与支出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公告后,管理中心应与获得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项目承担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按协议约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应遵照《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主体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和《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确保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机构和单位申报主体,资助经费核算必须纳入项目承担主体或受委托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第十七条 个人申报主体,资助经费按项目申报表中所填的经费预算和支出范围执行,用于创作相关的开支,并完整保留相关票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承担主体须提交书面申请,报管理中心审批。资助项目变更审批期间,管理中心暂停拨款。
(一)变更项目承担主体,或项目主体丧失执行能力;
(二)变更已批准的资助项目名称;
(三)资助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四)项目预算有重大调整;
(五)资助项目延期完成;
(六)终止资助项目;
(七)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除上述需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变更需报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跨年度资助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资助项目主体应根据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及下年度实施计划,填制《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年度检查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管理中心组成结项验收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和《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对资助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并出具专家组结项验收报告。结项验收合格项目报理事会批准后,由管理中心下达结项通知,不合格项目由管理中心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全额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经费结余应当退回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资助项目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有权检查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和结项审计,项目承担主体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检查及审计结论作为续拨经费、评审新报资助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主体违反本办法及国家艺术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者,管理中心给予批评、通报,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主体三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三)资助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与立项的资助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六)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八)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九)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