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办发[2012]58号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
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委党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 0 12年4月28日
(此件发至地级)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前瞻性、创新性、科学性,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省委、省政府面向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设立的最高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分设一、二、三等奖。
第三条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发挥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职能,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传统学科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互补,构建具有国际视野、中国气派、甘肃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注重突出具有重大理论创新价值、关系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成果,注重突出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为经济社会跨跃式发展提供坚实理论支撑的成果,注重突出甘肃特色学科、推动我省文化建设大繁荣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坚持公开、公正、客观、择优的原则,实事求是,宁缺勿滥。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五条 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在评奖规定时限内公开发表或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与校注、科普读物、教材、地方志书、论文、研究报告均可参加评奖。
未公开发表和未正式出版的应用性研究成果,由作者单位出具书面申请,经甘肃省社科联组织鉴定并推荐,亦可申报参加评奖。在国家或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立项并已结项的研究成果,由作者单位出具书面申请,经省评奖办公室审核同意,可申报参加评奖。
第六条 新闻、文学、艺术等学科,只限理论研究成果参加评奖。
第七条 大事记、概览、人物传记、统计资料、年鉴、画册、评介材料、文件、领导讲话和工作总结、翻译的文学作品以及网络文章等非学术性成果,不属于评奖范围。
凡已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不再纳入评奖范围。
不符合系列论文要求的论文集不能以总成果名义申报,只能以单篇论文申报。
第八条 每次申报参加评奖的成果,第一作者的个人成果最多不得超过两项。
第九条 为表彰省级领导干部对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支持和贡献,对其研究成果设特别奖,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章 奖项设置和评选条件
第十条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奖励名额控制在300项以内。其中,一等奖20项,二等奖60项,三等奖220项。
第十一条 参评的各类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著和编著。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新贡献。
(二)译著。保持原著风格,译文准确流畅,对研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有促进作用。
(三)工具书。体例科学,诠释规范,资料翔实,知识性强,使用方便,对学术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四)古籍整理与校注。整理忠于原作,考据严谨。校正纠讹补缺,注释富有新意,对学术研究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五)科普读物。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内容深入浅出,语言生动简练,在传播科学思想,铸造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方法,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等方面有积极作用。
(六)教材。内容新颖,体例严谨,能够吸纳本学科最新科研成果,对教学、科研有重要应用价值。
(七)地方志书。资料翔实、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
(八)论文。选题新颖,观点正确,论据可靠,具有创新性,对解决重大理论问题研究有新突破,对解决重大现实问题有新见解,对本学科发展有新贡献。
(九)研究报告。选题贴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具有战略性、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决策提出有应用价值的对策建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设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奖工作的领导、获奖成果的核准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组长由省委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社科联负责同志组成。
评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社科联,负责评奖的文件起草、组织实施、指导协调、资格审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省评奖委员会。由省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聘任的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单位从事理论研究的同志组成,负责评选出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
学科评审组。由省评奖办公室聘任的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单位从事理论研究的同志组成,负责评选出本学科报送评奖委员会的终评成果。
初评小组。市(州)初评小组由市(州)委宣传部和社科联提名组成;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民办社科研究单位初评小组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组成;社科研究单位和大专院校的初评小组由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提名组成。各初评小组负责受理成果的申报、资格审查和初评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程序:作者个人申报和单位审查推荐;初评小组负责初评;学科评审组负责复评;评委会负责终评;省评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参加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的个人或组织,向规定的初评小组申报成果。
委托申报成果者,申报人应持有第一作者书面委托书。
第十六条 初评采用评委认真阅读成果,充分讨论酝酿,按照标准独立打分,依据得分多少从高到低确定入选成果的方法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学科复评采用评委认真阅读成果,分组讨论酝酿,按照评分标准独立打分,依据得分多少从高到低确定入选成果。
第十八条 终评工作要在评委认真审阅成果、集体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获奖成果。要重视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的研究成果。在获奖成果中,45岁以下中青年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原则上不少于获奖成果总数的25%。
第十九条 终评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听取社会各界反映意见后,由评奖办公室对获奖项目进行最终复核后,上报省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及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由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并颁发证书。获奖证书名称为“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证书”。
第二十一条 获奖作者的获奖结果,记入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级、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二条 评审人员和评奖工作人员在受理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严格把关。
第二十三条 评奖实行回避制度。凡申报成果参加评奖的,不能担任各级评审机构的评委。
第二十四条 对申报和获奖成果,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评奖办公室审查确认后,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获奖证书,并通报批评,连续三届不得申报参评。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评奖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市(州)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审、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