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政发〔2014〕95号
登记号:TSFD─2014Z─006
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事业的发展,增强我市的综合实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市科学技术奖:
(一)天水市科技功臣奖;
(二)天水市技术发明奖;
(三)天水市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加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和政府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分设天水市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天水市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天水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和监督工作。各委员会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组成,其中天水市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中来自企业的专家委员不少于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总数的50%。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设置
第六条天水市科技功臣奖授予我市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者:
(一)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1.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形成产业化,在本市近三年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
2.引进、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形成规模效益,在本市近三年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天水市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技术发明、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并在本市得到实施的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应用3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八条 天水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研制、开发出具有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科技创新点突出,经实施在我市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将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中,成果转化程度高或者促进了产业化,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我市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等方面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效果的;
外省、市组织和个人与我市在合作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天水市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每次授奖人数1人,可以空缺。天水市技术发明奖、天水市科技进步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奖比例为1:6:3,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当年申报项目总数的55%。单项奖励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3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三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
第三章 推荐
第十条推荐天水市科技进步奖的候选成果应当是由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鉴定验收、登记后的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成果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区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直各主管部门;
(三)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资格的其他组织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二条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成果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
一项科学技术成果只能推荐一种奖励类别;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同一完成人每年参加推荐项目不得超过2项;未直接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被推荐人推荐。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和已经确定密级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三)不利于人体健康、社会安全和有损公共利益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行政审批但未获批准的;
(五)主要技术内容已获得国家、省部级或者军队科学技术奖励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申报的项目。
第四章 评审
第十四条奖励办负责对推荐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推荐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提交评审。
第十五条市科技功臣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获奖成果及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实名投票产生授奖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人不能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各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奖励办将市科技功臣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技进步奖的授奖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逾期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奖励办在公示期间接到异议材料应进行审查,对能提供充分理由和证据的实质性异议予以受理,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授奖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审核,对公示后的授奖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技功臣奖由市政府批准,对市科技功臣奖的获得者授予“天水市科技功臣”称号,由市长签署、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市技术发明奖、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政府批准,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天水市科技功臣奖奖金为30万元。天水市技术发明奖、天水市科技进步奖奖金分别为: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5000元。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从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当事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二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取消其评委资格,对有责任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除设市级科学技术奖外,市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自行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5年6月30日天政办发〔2005〕56号文发布的《天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