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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01月12日 10:06    科研处普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保护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职工和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学校科技进步和科研创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关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科学技术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权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智力成果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学校名称、徽标、域名及其他各种服务标识;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过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水师范学院及其所属教学科研机构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以及全校师生员工(包括上述单位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合作研究及客座研究人员,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为严格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依法维护国家、学校、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合法权益,便于规范管理,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完成的研究成果和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

(二)履行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两年内完成的、与其以前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成果。

(四)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即主要利用单位(以及利用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实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成果。

(五)执行学校及所属单位指派的其他任务所完成的成果。

第五条职务研究成果和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学校享有,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相关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应当由学校与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来约定。

第六条职务研究成果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归学校所有;完成职务成果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归学校所有。

第七条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归学校享有。

第八条为完成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学校享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而著作权等其他权利归学校享有。

(一)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电路图、地图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九条其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条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并获得知识产权的,出国前应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一条在我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以及各类学生在校期间参与教师承担的研究项目或者承担我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其知识产权归学校享有或所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管理处是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并且处理有关具体事务。学校所属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学校及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完成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组或有关人员,在申请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之前应进行相关文献的检索与查新,以避免重复性研究或产生纠纷。被他人指控侵权者,由项目组或有关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项目组或者有关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保管工作,除了在科研管理处备案外,并按学校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进行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在以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等形式将成果公开之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必须分析其新颖性、创新性和实用性,判断其是否需要申报专利,对需要申报专利的项目,应该及时提出申请,在此之前不得将成果内容公开。

第十五条对应用比较广泛、易于推广或可能因被复制而发生纠纷的职务计算机软件作品,项目组或有关人员应当办理软件登记。

第十六条申请职务专利、登记职务计算机软件前,应到学校科研管理处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对不宜申请专利、未办理软件登记、属于学校或学校负有保密责任的技术秘密和信息,有关单位或项目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划定技术秘密范围、保密期限、建立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制度协议等)予以保密,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公开。

学校内部因研究需要使用其他项目组研制的、校内技术秘密,应当经相关项目负责人同意,并在使用中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退休、调离、辞职的教职工及在本校学习、进修和合作研究的人员、兼职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本科生等,离校前需将在我校从事职务工作尚未公开的或涉及技术秘密的资料、图纸、计算机软件等交回项目组。退休、调离、辞职后两年内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公开、泄漏、使用、许可使用或转让,并有责任保护我校的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学校或个人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项目研究与开发,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条学校或个人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学校批准。学校科研管理处负责对全校所属单位签定的知识产权合同进行审查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以及进行非职务成果许可使用和转让应向科研管理处办理申报并接受审核。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学校出具相应证明。

第二十二条学校及其所属教职员工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各单位及其个人的知识产权事宜。学校各单位在制定、执行相关文件和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依据本办法写入知识产权有关条文。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专利权被授予后,学校对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天水师范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计算及奖励办法》执行。学校知识产权或职务成果转让(或许可使用)的、向校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入股的,学校将对发明人的利益分配和奖励政策做以下规定:凡我校教职工完成的科研成果,经转让获得的转让费,扣除必要的成本后,按如下标准进行分配:80%归成果完成人;5%作为学校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5%由学校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项目组作为科研发展基金;5%归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5%为成果管理及转化的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对学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奖励,并作为工作业绩考评和职称评聘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而使学校和其他教职员工、学生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由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将提请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以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其他方式侵犯由学校及其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学校将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学校无权处理的,将提请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具体的惩戒措施见《天水师范学院教师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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