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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15年10月22日 16:57    科研处普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3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行。

省 长 刘伟平

2013年9月22日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分以下四类:

(一)甘肃省科技功臣奖;

(二)甘肃省自然科学奖;

(三)甘肃省技术发明奖;

(四)甘肃省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励按照“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创新驱动,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民主的评审制度。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和政府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奖励类别分别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其中甘肃省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中来自企业的专家不少于50%。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等5人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异议处理的监督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六条甘肃省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第七条甘肃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八条甘肃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并在本省得到实施的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经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甘肃省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科学普及和企业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技术产品和经济指标的;

(二)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并使之产业化的项目中,对本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创新环境、弘扬创新精神产生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经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甘肃省科技进步奖中涉及企业技术创新的奖项,重点奖励企业自主创新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甘肃省科技功臣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可以空缺;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授奖比例为145,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

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央在甘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有关部门;

(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甘肃省科技功臣;

(六)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省科学技术奖采取限额推荐。各推荐人应当对被推荐人、被推荐项目择优推荐。单位推荐的应当在推荐单位和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分别公示;个人推荐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公示。推荐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评价材料。

一项科学技术成果只能推荐一种奖励类别;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同一完成人每年参加推荐项目不得超过2项;未直接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被推荐人推荐。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和已经确定密级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三)不利于人体健康、社会安全和有损公共利益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行政审批但未获批准的;

(五)主要技术内容已获得国家、省部级或者军队科学技术奖励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申报的项目。

第十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被推荐人、被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

各评审委员会按照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实名投票产生授奖建议。

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授奖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0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及时处理,由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公示后的授奖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甘肃省科技功臣奖获得者,授予“甘肃省科技功臣”荣誉称号,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甘肃省科技功臣奖奖金为80万元。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8万元、4万元、2万元。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和评审经费由省财政列支。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经查明属实,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公告。有过错的完成人五年内不得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第十九条推荐人协助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参与评审活动的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参与评审活动的其他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 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的《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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